对罗博飞案的分析

康慨   原创再发于2008-05-16 16:29:44   杂文·时政   人气:0
    
    
    江西省饶州监狱副监狱长罗博飞是个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、优秀共产员、十佳监区长和省司法系统“十佳察”,并两次立三等功。
    罗博飞从之路也是一步一个脚印,他毕业分配到饶州监狱从最低级别办事员干起,一直干到副监狱长。他的升迁当然与他的政绩有关,他每到一个监区任职,就能使这个亏损单位转亏为盈。
    这样一个兢兢业业工作又获得这么多荣誉称号的司法察,也会犯法被判刑入狱,罪名倒不是如今当官的流行罪“贪污受贿”,也不是掌权衙门常犯的“循私枉法”罪,而是不执法的“虐待犯罪”。刑期倒也不长,只判了1年6个月,可见他的“虐待”并没有严重到使犯伤残的地步。刑法规定:监管员对被监管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节严重的,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法院对他的判决在刑期的中段,想见其虐待节较轻微。
    罗博飞案使饶州监狱数百干勃然变,大鸣不平,一时舆论哗然。饶州监狱高层也认为珠湖检察院有“挟嫌报复”之心态存在。
    孰是孰非,作为局外,从对罗博飞立案侦查到判刑的前后分析就略见端倪。
    罗博飞案的起因是由七监区几个干弄虚作假,收取犯张武孜贿赂,替其出具“假表扬”,使张犯得到1年6个月的减刑。罗博飞恰是七监区最高领导,理所当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,但罪不致于判刑。
    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,张犯的“假表扬”事件,早在2004年8月珠湖检察院就已知道记录在案,并罚了两个干和张犯的款了事,而且对监狱干违纪事件没有纠正。以后导致张犯减刑,珠湖检察院有关员也难逃其咎。
    第二件要说明的是,罗博飞体罚犯事,2004年,珠湖检察院就曾下发检察意见书,说罗体罚犯,要监狱对罗作纪、政纪理。监狱当时也的确对罗作了理。
    要不是最高检察院领导来到饶州监狱调研,发现七监区“假表扬”之事,责令珠湖检察院查,就没有这个劳甚子的罗博飞案。
    因此,检察院最调查的目标是“循私舞弊”案,怎么后来又转向调查罗博飞的“虐待犯”案了?从检察院办案员的问话中就不难看出,罗博飞的“配合”使检察院很不爽,没法向待。办案员有两句关键的话:
    其一:“李福忠收了张犯2000元你清楚,这是包庇他,此案是最高检督办,你这样回答,我们怎么向待!”
    其二:“罗博飞,你这样回答问题,跟案子脱不了关系,证和犯罪嫌疑份是随时可以转换的。”
    第一句话的潜台词显而易见,检察院要罗博飞按照他们的办案意图来配合,以达到向差的目的。而罗博飞有自己的原则,不予配合,惹恼了办案员。
    第二句话的潜台词就在暗示罗博飞了:你要再不配合,对不起,就要送你进监狱了。
    要送罗博飞进监狱,不能不翻罗博飞的老帐,于是已经理过的“虐待犯”再拿出来炒冷饭,跟据刑法就顺理章的进行“份转换”,一个享誉江西司法界的副监狱长,就这样被“自己的原则”送进监狱。
    顺便提一两件往事,或许也能说明罗博飞所坚持的“原则”是多么不合流,多么令当事感到不爽,遇到合适的候,他的“霉运”就会光临的。
    早在2002年,珠湖检察院就要求罗博飞改善其办公条件,遭到拒绝。2003年,珠湖检察院以某某两干体罚犯为由,要两干5千元,监狱1万元作为罚款,罗博飞也不卖这个帐。这两件与恶的事对他的判刑有没有间接关系,我们局外就不敢猜测了。(2008·5·16·)
    
责任编辑 -审核/古刹昏鸦 | 荐/古刹昏鸦"></title><script src="http://js.users.51.la/1981162.js"></script><!-- | 精华/文清 | 推荐/一把锁 | 推荐/奔月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七郎 | 推荐/川菜 | 推荐/马蹄疾 | 推荐/马蹄疾
 对罗博飞案的分析 编辑点评
[心灵苦渡] 点评:
寓意深刻的文字。值得反思!
 对罗博飞案的分析…… 会员评论 [共0篇]
会员评论加载中...请稍候